第十四条

有效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移民搬迁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