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