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