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可以根据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成果适时修订。规划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