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条件使用中水的地区,使用自来水作为保洁、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