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条件使用中水的地区,使用自来水作为保洁、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