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个体经营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