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个体经营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