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决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设施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