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决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设施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