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黏土砖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实心黏土砖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