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