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证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