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