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