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