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从事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加工,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