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鼓励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从事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加工,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