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实心黏土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