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高共生、伴生矿综合开采水平,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