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工业窑炉应当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作为燃料,减少使用燃料油,同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降低燃料消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