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三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公用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在有条件使用中水的地方,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公共设施保洁、道路洒水、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