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