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生产企业超过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的,必须削减产量或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仍超过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的,必须停产整顿或者转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