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及其他组织负责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