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本省的重点监管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