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把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纳入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