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把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纳入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