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