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