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关系、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循环经济要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引导新建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