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