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