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商务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