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