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农村自建房的布局和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农村自建房利用和结合道路、基础设施、公共空间节点等要素进行块状、组团布局,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