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村民办理农村自建房建设有关手续;将农村自建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劝阻农村自建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