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审批、受委托办理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以及农村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