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自建房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