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低层房屋建筑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