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建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无设计图纸施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的;
(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