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房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自建房,严重影响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