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开展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房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