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鉴定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实行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监测机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