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排查时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或者部门工作组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