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排查时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或者部门工作组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