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农村老旧房屋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屋建成时间长且年久失修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损坏或者损伤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地下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四)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