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进入农村房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