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自建房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开展下乡服务,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村自建房设计和建设的实施指导,提升农村自建房的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