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建立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