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性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