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和施工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实地验收。属于建新退旧的,建房人应当将旧宅基地在九十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方予验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