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房人提供施工服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施工单位对农村自建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在施工中应当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人要求使用的,应当劝阻、拒绝。

鼓励施工单位为职工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