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实地验收。

属于建新退旧的,建房人应当将旧宅基地在九十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方予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