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房人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工查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开工查验。未经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