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为农村自建房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